加拿大移民后回国,入籍加拿大后回国
众所周知,现在在加拿大谋生并不容易,现在保持加拿大身份的问题开始令人头疼,尤其是对在中国工作的加拿大移民
众所周知,现在在加拿大谋生并不容易,现在保持加拿大身份的问题开始头疼,尤其是在中国工作的加拿大移民,尽管加拿大移民法律规定,“被加拿大企业派往海外的全职员工或派往海外的加拿大官方全职公务人员视为已履行居住义务”,但移民部为防止这一条款被滥用,审查非常严格。
即使是被公司派往海外的永久居民,一旦移民官员怀疑他们没有足够的居留意愿,或者他们的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果他们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义务(在五年内居住730天),枫叶卡可能会被取消。
01居住天数过少,身份丢失
钟先生是受害者之一,尽管他在此之前做了特别的安排,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上诉庭(IAD)钟先生成功申请技术移民后,一家三口于2008年1月27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钟先生登陆27天后回到中国工作。
枫叶卡过期后,钟先生于2014年11月21日在加拿大北京签证处获得永久居民旅行证,并于12月26日返回加拿大。2015年1月5日提交枫叶卡更新申请后,他于1月14日返回中国工作。
在审查了申请后,加拿大移民官员发现钟先生在2015年1月5日前的5年里只在加拿大住了98天,5年内没有满足2年的要求,所以他拒绝了更新枫叶卡的申请。钟的妻子和女儿的生活历史也很相似,他们的申请也被拒绝了。
钟先生在枫叶卡过期后回到加拿大,马上递交更新申请,并随即回中国,看起来他对更新申请能获批有把握。否则,如果想保住移民身份的话,理应满足居住条件后才出提申请。
根据上诉庭的文件,钟先生曾经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的员工。他在中国工作,根据现行生活要求的计算方法,他也符合国外的合格条件,包括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机构的全职海外员工。
然而,移民部不承认钟先生是一家合格的公司,上诉庭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了同样的裁决。
02仔细安排无济于事
20082010年12月至2009年12月,钟先生曾住在加拿大。妻子在北京找到工作后,他也回到了中国。2010年2月,他开始在中国工作Altus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宜家工作(IKEA)商场项目。
钟先生在作证时表示,为了满足生活条件,他于2011年9月底辞职,11月1日返回加拿大。11月21日,他Altus加拿大母公司,上海公司AltusGroupLimited签订合同后,合同同意派他到中国做同样的项目,职位也一样。
钟先生认为他和AltusGroupLimited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5月15日,或直至中国上海宜家项目完成;合同延长至2015年2月13日或相关项目完成。因此,他属于加拿大公司的外籍员工。
钟先生不仅有和AltusGroupLimited2012年、2013年、2015年的收入证明是合同的证明(T4)工资中预扣税的证明。
上诉庭认为,这些证据对钟先生有帮助,但他们仔细检查了记录和钟先生的证词,得出结论:AltusGroupLimited所“安排”上海武汉宜家购物中心项目实际上只是钟先生从2010年2月开始在中国子公司工作的继续。
03补救为时已晚
钟先生的上诉也提出了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但不足以被上诉法院接受。根据上诉法院的文件,钟先生是中国马来西亚公民,1994年开始在中国当建筑师。他的妻子是中国人和建筑师。他们在中国生活了很长时间,女儿出生在中国。他们在加拿大住的最长时间是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
上诉庭称,钟先生在2015年9月回到加拿大后做出了更实际的融合努力。他加入了教堂,在温哥华的一所大学学习了一门课程,开始找工作,然后开了一家设计咨询公司。
2016年4月,钟太太回到加拿大参加英语课程,因为她想照顾病重的父亲(ESL)。自2015年4月以来,钟的女儿一直在加拿大读四年级。
钟先生登陆加拿大后,一直在报税。他们有银行账户、注册退休和教育储蓄计划,还有租金收入、抵押贷款和汽车。
然而,上诉庭表示,尽管上诉人在加拿大有一定的基础,但他们在加拿大的整合有限于他们在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专业、社会和家庭联系。“作为一个家庭,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住在中国。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的移民将成为这个家庭未来在中国生活的障碍。”
04如何满足加拿大公司派遣员工的条件?
根据上诉庭的文件,他们发现钟先生于2011年9月底辞去了上海宜家项目经理的职务,并于11月1日回到加拿大,以满足他的生活条件。因为他没有带妻子和女儿回加拿大,所以他只是在别人家租了一个房间,住了一个月。在此期间,他要求AltusGroup为了满足移民身份的居住要求,他被安排回上海工作。11月21日,他获得了雇佣合同,并于12月3日回到中国继续工作。“这样的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
钟先生与AltusGroup合同并不意味着他回到加拿大后会继续在公司工作,这是一个不利因素。
然而,上诉庭的文件称,这是加拿大公司的利用,以便钟先生能够继续在中国工作,与妻子和女儿住在一起,同时满足移民的生活要求。根据武汉宜家购物中心项目中国合作伙伴提供的信件,钟先生是该项目的全职设计经理,从2011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获得AltusGroup的雇用合同早了几个月;钟先生自己提供的证据,也是在获得AltusGroup合同前后,他在项目中做同样的工作。
05类似的经历并不少见
中国公民简某于2002年与加拿大公民结婚,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妻子去世后,他嫁给了一名中国女子,开始在中国生活。
2012年,简某位于中国BC省烈治文米行签订工作合同,担任业务协调员(BusinessCoordinator)。这是一个全职职位。2014年,中国简某向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申请枫叶卡延期,并附上工作合同。
经调查,大使馆官员发现,在过去的五年里,简某只在加拿大呆了185天,远低于“五年内住730天”居住义务。尽管简声称他是一家加拿大公司“外派”那些回到中国工作的人不能提供明确的工作任务记录。此外,他从未在加拿大工作过,甚至在签订合同时也在中国,这不符合派遣规定。
由于上述原因,大使馆官员裁定简某因“未能满足居住义务”,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简随后向移民局上诉(IAD)但被驳回,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联邦法院的法官驳回了简的申请。法官说,移民部门为永久居民设定了居住义务,旨在促进他们融入加拿大社会,但简已经获得了10年的身份,他的生活重点仍然在中国。此外,他还不同意简的规定,如他没有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他的职位也不是“临时外派”,任务结束后将返回加拿大。
与此同时,2012年也有类似的案例。2007年2月21日,中国移民毕先生与一家加拿大公司签订了三年合同,担任中国总经理助理。之后,他在中国全职工作,但偶尔回到加拿大短期停留。在他的枫叶卡更新申请被拒绝后,他一直向联邦法院上诉,但失败了。
联邦法院在裁决中解释说,为了满足公司海外员工的政策要求,移民必须在海外工作,必须与雇主保持联系,并在任务完成后返回加拿大为雇主工作。然而,毕先生没有在海外获得临时任务,也没有迹象表明他的雇主同意在中国工作后留在加拿大。
这两起案件再次证明,如果永久居民想以公司派遣的形式保留枫叶卡,他们应该非常小心。即便如此,如果移民官员怀疑他们没有足够的居留意愿,或者他们的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果他们不能满足他们的居留义务(在五年内居住730天),枫叶卡可能会被取消。
在加拿大工作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