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三部门发文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服务,三个部门发布了一些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配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核心内容
三部门就促进跨境电商配送服务高质量发展发表了若干意见
跨境网络了解到,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最近发布了一些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配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告。
公告指出,邮政产业是促进流通模式转型和消费升级的现代领先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本作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邮政产业的快速发展,跨境配送服务在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为人民提供商品进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促进外贸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新驱动力。然而,在快速发展中,用户体验、权益保护、安全监督、国际规则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为了建立更多的跨境配送服务渠道平台,促进跨境配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确保配送安全,改善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形成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新模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1)支持配送服务企业的多元化。支持邮政企业、进出境快递运营商等跨境配送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优势,依法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递等配送服务,纳入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统计。
(2)支持外资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支持外商依法申请在中国设立快递企业,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递等快递服务。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改革、发展和创新。
(3)支持建立跨境配送服务企业信用体系。推进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配送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共享的高信用企业实施便利措施,对不诚实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2、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建立保障机制
(4)加快创新跨境配送服务模式。鼓励跨境配送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优势,拓展渠道,加强重点地区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创新丰富配送产品,缩短流程时限,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境配送服务企业通过投资并购、战略联盟、业务合作等方式,整合国内外配送、配送、国际运输、通关、海外预检查、海外预分拣、海外仓库等资源,提供全球一体化、综合性的跨境包裹、商业快递等配送服务。支持跨境配送服务企业在重要节点设立海外仓库,开发海外配送服务网络。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对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
(5)加快完善跨境配送服务体系。鼓励跨境配送服务企业打造品牌,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递等配送服务。支持跨境配送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协商建设集团标准,提高服务可靠性,提供全程跟踪查询、退换货、损失赔偿、拓展营销、融资、仓储等增值服务。鼓励数据共享应用,赋予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放合作、互利共赢,以跨境配送服务的新形式支持新的贸易形式。
(6)加快建立数据交换机制。依托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平台,逐步实现跨境配送服务企业向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提交的数据及相关信息交换。各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自己的业务管理体系,明确跨境配送服务企业传输跨境包裹、商等单一电子数据名称、数量、价格(含货币)、收件人名称、进出口国家(区域)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在线一站式服务,实时掌握跨境配送服务各环节的数据信息。跨境配送服务企业应完善业务运营体系,尽快实现与政府部门的系统对接。跨境配送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应与消费者建立信息验证机制,确保物流、交易、支付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合作进步
(7)提高跨境配送服务网络的能力。邮政部门应研究制定跨境配送国际运输网络布局规划,鼓励跨境配送服务企业开辟国际货运航线,加快完善跨境配送国际航空运输网络。促进中欧货运列车跨境邮件快递的规范化,支持边境贸易快递的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建设国际邮件交换局和快递监督中心,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重点港口大胆探索物流、仓储、清关新模式,提高跨境交付的清关、更换、多式联运能力。
(8)提高跨境交付服务的便利性。海关、邮政等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完善跨境交付信息通知等配套管理政策。促进与跨境交付目的地国送目的地国的对接,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北美、欧洲等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国的对接,促进跨境交付服务企业实现海外信息通关。支持跨境交付服务企业依法在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国家申请相关资质,提高跨境交付全过程综合通关服务能力。
(9)提高其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邮政部门应深入参与万国邮政联合会规则的制定,稳步推进万国邮政联合会在服务产品、终端费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保持多边机制的稳定发展;促进与亚太地区、欧洲等重点地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和邮政行业的次区域合作模式,有效应对跨境交付领域的国际摩擦,维护中国合法利益和跨境交付企业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门应在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谈判中探索和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规则。海关应加强与世界海关组织和重点国家有关部门的作,促进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子商务标准的改进和实施,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付货物的安全和便利机制。
4.加强全过程监督,坚持依法行政
(10)规范跨境配送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双随机一披露的有关要求,依法对跨境配送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外国投资者和海外邮政运营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商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存和储存条件。国内企业提供商业快递(包裹)等跨境配送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营业执照,向海关登记或者信息登记,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证等真实信息。国内企业不得以海外邮政运营商的名义开展邮政服务活动。境内企业与境外邮政运营商合作推出的跨境包裹和商业快递服务产品,出境前不得使用境外邮政单式。
(11)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提供的配送服务的物流企业合作。跨境配送服务企业申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递等配送服务的,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证等真实信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进行验证,并定期更新。
(12)实施配送渠道安全管理规定。经营跨境邮件快递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实名收发、收发检查、过机安全检查的三项制度,严格遵守禁止或限制送货的有关规定。
各级邮政、商务、海关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跨境配送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不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调查检查,确保支持措施和便利政策落实到位,督促跨境配送服务企业认真落实本意见内容和要求,提高自身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动我国跨境配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