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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7:51:42 其他跨境

移民德国,你必须了解德国《居留法》

原标题:移民德国,必须了解德国居留法

                                                                                                       

在德居留

   

概述

   

20042000年7月30日颁布的新《居留法》规定了德国外国人法中的入境和在德国的居留权。它包括护照义务、居留资格的一般前提和各种居留资格 的特殊要求。该法律限制和规定了外国人进入德国。本法一般适用于所有来自非欧盟国家、/或不属于德国司法管辖范围和/或没有外交或领事特权的外国人。

   

原则上,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必须持有被认可或有效的旅行护照 《居留法》第 3条)。即使你有资格留下来,你也必须出示你的护照。在特定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取得居留资格,应当具备一般必须具备的条件(《居留法》第四条)。必须保证自己的生活费用。必须澄清身份和/或国籍。没有理由被驱逐出境。如果没有具体的居留资格要求,应确保居留不会损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在德国居住的中国公民需要获得居留资格。中国公民也不例外。居留资格包括签证、居留许可证和移民许可证。

   

签证

   

不同居留期的签证 (居留法第 6 条)不同。

   

< 短期签证(申根签证)

   

根据《申根协定》的规定,持有此类签证的人也有权在意大利、法国等协议的所有成员国居访问签证的颁发是基于《德国外国人法》(首先是居留法)和《欧盟法》的规定。根据《居留法》,对访问或旅游签证的方法没有特殊要求。但只有当外国人的居留不影响或危及德国联邦共和国的利益时,才能获得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德国联邦共和国居留期间有经济保障,不得为其居留使用公共资金。这可以由德国东道主(邀请人)保证可能的费用,如可能的住院费用。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在申根协议国范围内强制实施一般旅行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欧元)。申请人可以在本国交付,也可以由东道主交付。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要求,则申请人将不会被拒绝。根据《居留法》第83条的规定,拒绝。

   

< 长期居留和工作居留

   

居住三个月以上或工作的外国人原则上必须申请签证。欧盟公民和其他国籍的人有例外,但中国公民没有例外。基本规定如下 (适用于中国公民) :

   

签证必须在入境前申请。一般来说,它必须得到德国外国人管理部门的认可。外国人入境后居住的机关负责这项工作。外国人管理部门通常将其转移给其他机关,因此只有批准程序才能持续三个月。

   

< 管辖权限

   

根据法律(《居留法》第71条第2款),德国联邦共和国驻外国代表机构,即大使馆和总领事馆,负责签发签证。根据德国外交部的说明,德国驻外国代表机构 决定是否在 2至10个工作日内签发短期签证。如上述所述,长期签证申请的审批可能持续数月。一般来说,在旅行高峰期等待时间可能更长。

   

居留许可和移民许可

   

< 不同形式的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证是一种有期限的居留资格(《居留法》第七条)。根据《居留法》的规定,居留资格可以为各种目的颁发。获得居留许可证的常见原因是接受教育(《居留法》第16条和第17条)。特别是,居留许可证是为了在德国大学学习、参加语言培训或进入中小学而颁发的。它还可以包括为大学学习做准备而申请居留许可证。相关负责部门将考虑所有相关信息,如学习性质、学习预期持续时间、申请人的年龄和语言能力等。大学学习居留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可以延长。为学习做准备的居留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受企业培训或继续教育的,也可以颁发居留许可证(《居留法》第17条)。决策权最终由相关负责部门判断。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需要联邦劳动局的同意。此外,您还可以申请在德国从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包括《居留法》第18条和《独立开业条)。

   

原则上,属性工作的居留许可证需要联邦劳工署的许可,见《居留法》第39条。根据一项工作是否需要资格,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是否需要联邦劳工署的许可证。该法规列出了可获得许可证的工作类别。即使联邦劳工局已经批准,也需要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根据《居留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外籍员工是否允许入境取决于联邦德国的经济状况(需求)。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情况需要考虑。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在德国找到一份具有从属性的工作相对困难。根据《居留法》第18条第5款,只有在获得具体工作岗位时,才能颁发从事从属性工作的居留许可证。

   

< 移民许可

   

移民许可证是一种无期限的居留资格(《居留法》第九条),可以在德国从事任何职业。此外,它在时间或空间上没有限制。此外,没有附属规定。办理移民许可证的相应前提将非常苛刻。

   

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部门将颁发移民许可证。外国人的条件:

   

< 居留许可满 5 年

   

< 生活中有经济保障

   

<法定养老保险的自愿或义务保费可以证明已缴纳至少60个月,并可以提交在保险或养老机构或保险公司缴纳相应保险费的证明

   

<在过去的三年里,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处以6个月以上的青少年纪律、监禁或每天被处以180 欧元以上的罚款

   

< 工人有工作许可证的

   

< 有其他工作许可证

   

< 有足够的德语知识

   

< 基本了解联邦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生活习惯

   

< 我和同居家庭成员有足够大的住所。

   

《居留法》第九条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特别是高素质人才在移民许可证上的政策倾斜,见《居留法》第19条。

   

申请和延长居留的相关主管机构和程序

   

德国外国人负责并决定所有关于居留和护照的事项 (《居留法》第71条)。护照和签证由德国驻外代表机构办理。因此,一般需要在德国驻外代表机构申请签证,以便在德国申请居留许可证。

   

有关主管机构和程序申请和延长居留

   

德国外国管理机构负责并决定所有关于居留和护照的事项 (《居留法》第 71条)。护照和签证由德国驻外代表机构办理。因此,一般需要在德国驻外代表机构申请签证,以便在德国申请居留许可证。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股东的居留权

   

<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能途径

   

一般来说,每个外国人都可以在德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单人公司 (EinMannGmbH)形式创建。这是一种只有单一股东的公司形式,通常股东也是公司的唯一经理。外国人只能在有效居留许可证的前提下成为一家公司的经理吗?对这个问题没有最终明确的答案。德累斯顿地方高级法院否认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对公司经理的要求太苛刻了。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每个地区都有自己不同的法律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居留可能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独立开业的居留许可 (《居留法》第二十一条),虽然经理也是公司的员工,从公司提取工资,但工作相对独立。本文特别适用于执行股东的公司经理,甚至是个人公司。《居留法》第二十一条也是一种非硬性规定。也就是说,有关部门有一定的自由决策空间。即使申请人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仍无权要求颁发许可证,只能要求有关部门作出适当的裁决,如不考虑无关规范。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颁发独立开业、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居留许可证:

   

< 这项工作具有很高的经济意义或特殊的区域需求

   

< 预计这项工作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这项工作通过个人投资或贷款获得了经济保障

   

在法律法规中,上述三个条件通过所谓的法律法规案件进行了详细说明。也就是说,如果符合法律中列出的这些特征,一般(但不一定)认为已经具备了所需的条件。相反,如果不符合上述特征,并不意味着不能颁发居留许可证。如果投资至少100万欧元,提供10份独立开业工作,通常满足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此外,上述条件是否满足的评价主要依据是:

   

< 工作中的商业理念和成功潜力

   

< 申请人的经营经验

   

< 投资资本金额

   

< 对德国就业和培训的影响

   

< 对创新和研究的贡献

   

当地的工商会在依据上述条件作出的评价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法律支持通过专业人士、工商主管机构、公法职工联合会和职业许可机构来进行测评。而当地的工商 会熟识当地的相关情况。没有当地工商会的许可,即使在建立一家注册资本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时,仅凭计划中的公司登记一般无法获得居留法第21条规定的居留许可。依据实践经验,应该尽早申请居留许可,可以与公司申请工商登记同时或者更早起步。工商会需要尽可能具体的依据来作出判断。比如可以是一份商业计划,包含要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构想和经营理念。营销方案、申请人的教育程度和专有技术、已达到的和预见的营业额、资金的筹集情况等通常是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公司能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将是一项非常有利的条件。年龄大于 45 岁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拥有相应的养老保障。独立开业的居留许可最长至 3 年。3年过后可以申请移民许可 (作为前述的例外情况)。如果申请人工作出色,可以保障其生活所需的话,即可适用这一例外 (居留法第 21 条第 4 款)。

   

< 有限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居留法》第 21 条的规定,不得取得居留许可。因为只参与股份的股东不需要留在德国。类似地,购买德国股份公司的股管理也可以在国外进行。

   

家庭

   

根据原则,德国支持家庭随迁 (居留法第 27条第 1 款)。这一原则是德国基本法第 6 章规定的家庭保护。以下只涉及外国人的家庭随迁。原则上,外国人的家庭随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外国人有移民许可证或居留许可证

   

< 有足够的住房空间

   

对于配偶的随迁有特别的规定。依据居留法第 30 条,如果外籍人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硬性规定必须向其配偶颁发居留许可:

   

< 有移民许可证

   

< 因人道主义原因持有居留许可 (此类情况较少)

   

< 拥有 ( 普通) 居留许可证 年

   

< 获得居留许可时,婚姻已经存在,外国人预计将在德国停留一年以上。延长程序可以简化。

   

《居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子女随行迁移,是指未成年人和未婚子女。当父母(或有赡养义务的单亲)有居留许可证或移民许可证时,子女也可以获得居留许可证。子女的生活范围必须限制在联邦范围内,就像父母(或单亲)一样。如果孩子不到16岁,条件可以更宽。只要父母有移民许可证或 居留许可证。并向16岁以上的儿童颁发许可证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掌握德语或预测能够很好地适应德国社会(根据其教育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外国人的子女也可以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颁发居留许可证。

   

北京同创同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首批合法合格的移民公司之一。

   

主要移民国家:澳大利亚457、186、187,186A,186B,132商业人才移民、加拿大曼省、魁北克移民、加拿大技术移民、雇主担保移民、加拿大帧工作、欧洲:英国移民、德国雇主担保(蓝卡)、德国护理、创业移民、西班牙50万移民、30万非营利移民、匈牙利、葡萄牙、希腊、马耳他国债移民、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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