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卖家员工私下开网店怎么办?
案例分析,卖家员工私下开网店怎么办?核心内容
案例分析,卖家员工私下开网店怎么办?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员工在工作期间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店或独立站是一种常见且难以消除的现象。企业应该如何依法处理?让我们来看看一个案例,看看该怎么办:
王某入职A该公司的职位是阿里巴巴国际站的运营和公司官方网站的管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了王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同一产品的竞业限制。
双方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同意王的保密义务,也同意王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与或计划组织、参与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当使用。保密协议还规定,王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三年工资的违约金等。
在任职期间,王某还建立了一个网站及其个人Facebook该网站使用的产品照片系列店铺A公司所有。
在跟A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王入职B公司,B公司经营范围及A公司经营范围重叠。
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王赔偿损失8万多元;2.王赔偿
赔偿违约金18万元;3.王某赔偿各种费用1万多元。劳动仲裁决:一、王某向B违反保密协议支付违约金3万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书》及 《保密协议》的约定,王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虽未约定在职期间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但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况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该公司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结合王的工作年限、职位和违约,法院决定王的方向A公司支付3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二、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A公司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总结: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店或独立站的现象,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规定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雇主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不得超过两年。
(来源:跨境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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