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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跨境电商卖家需要注意哪些财税风险?

2022-01-12 20:33:38 其他跨境

出口外贸,跨境电子商务商家必须留意什么税务风险性?具体内容

近些年多部委局相继颁布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展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业标准发展趋势的激励与高度重视。

外贸,跨境电商卖家需要注意哪些财税风险?

出口外贸,跨境电子商务商家必须留意什么税务风险性?文章正文

近些年多部委局相继颁布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展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业标准发展趋势的激励与高度重视。

一、跨境电商出口税收优惠1、 全国现行政策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3年公布《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的通告》(税务〔2013〕9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范畴内的电商物流出口公司出口货品(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确立不予以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物品以外),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各自适用所得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

电商物流出口公司,就是指建造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网站的电商物流出口公司和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进行电商物流出口的公司。为电商物流出口公司给予买卖服务项目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合以上退(免)税、免税。

2、 综试区现行政策

综试区即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是我国开设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特性的体制机制创新的大城市地区。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宣布开设我国(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为杭州市综试区专业公布《关于中国(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出口货品有关税收优惠的通告》(税务〔2015〕143号),要求对在我国(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单一窗口”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且申请注册在杭州市的公司,出口未获得合理合法合理进货凭证的货品,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实施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

(1) 出口货品列入我国(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单一窗口”服务平台管控;(2) 出口公司在“单一窗口”服务平台属实备案其购入货品的销货方名字和纳税人识别号、市场销售时间、货品名字、数量单位、总数、价格、总额度等拿货信息内容。

截止到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共准许包含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海口市以内的3批共35个综试区,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国家商务部、中国海关总署联手公布适用全部综试区的《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零售出口货品税收优惠的通告》(税务〔2018〕103号),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出口产品审报明细标明的出口时间为标准),对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综试区)电商物流出口公司出口未获得合理进货凭证的货品,与此同时符合要求标准的,实施所得税、消费税免税。相比于全国各地适用的免税,综试区现行政策优化了对公司的服务平台备案规定,但针对出口货品和购入货品凭据的规定大幅度放开。

目前为止,国务院办公厅早已准许包含芜湖市、福州市、雄安新区规划、安庆市、延安市、乌鲁木齐市以内的5批总共105个综试区。

伴随着对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扶持的持续加仓,国税总局于2019年公布《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零售出口所得税定额征收相关问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9年第36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域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公司,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实施定额征收所得税方法,公司应精确计算收入总额,选用应税所得率方法定额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依照4%明确:

(1)在综试区申请注册,并在注册地址跨境电子商务网上服务平台备案出口货品时间、名字、数量单位、总数、价格、额度的;

(2)出口货品根据综试区所在城市中国海关申请办理电商物流出口审报办理手续的;

(3)出口货品未获得合理进货凭证,其所得税、消费税享有免税的。

36号通告与此同时要求,综试区域内推行定额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合乎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优惠标准的,可享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其获得的收益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不征税收入的,可享有不征税收入政策优惠。

依据上述要求,假定某满足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2020年应税收入总金额为2000万,依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准的应纳税额所得的便是80万,依据要求合乎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优惠标准的,对其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余元的一部分,减按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则其具体担负的企业所得税为4万余元,具体所得税税负率仅为2‰。

二、跨境电商進口税收优惠

国家财政部、中国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于2016年公布《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的通告》(财进口关税〔2016〕18号),要求:

1、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公司对顾客,即B2C)方法从其他国家或地域進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明细》标准内的下列产品,一次买卖限值为RMB2000元,本人本年度买卖限值为RMB20000元。在限值之内進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进口税率暂设成0%;進口阶段所得税、消费税撤消免税税款,暂按法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70%征缴:

(1)全部根据与中国海关连接网络的电商物流平台交易买卖,可以完成买卖、付款、货运物流电子信息技术“三单”核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

(2)未根据与中国海关连接网络的电商物流平台交易买卖,但快递公司、邮政快递公司可以统一给予买卖、付款、货运物流等电子信息技术,并服务承诺担负对应法律依据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

超出一次限值、累积后超出本人本年度限值的一次买卖,及其完税价格超出2000元限值的单独一个不可缺少产品,均依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的缴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進口的本人物品及其没法给予买卖、付款、货运物流等电子信息技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按现行标准要求实行。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自海关放行生效日30日内退换货的,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并相对应调节本人本年度买卖总金额。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选购人(订购人)的身份证信息应开展验证;未开展验证的,选购人(订购人)身份证信息应与付款方一致。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依照货品征缴进口关税和進口阶段所得税、消费税,选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本人做为缴税扣缴义务人,具体成交价(包含货品零售价格、运输费和保险费用)做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商物流平台交易公司或物流行业可做为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

2018年,国家财政部、中国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公布《有关健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的通告》(财进口关税〔2018〕49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一次买卖限值从RMB2000元提升至5000元,本人本年度买卖限值从RMB20000元提升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出5000元一次买卖限值但小于26000元本年度买卖限值,且定单下仅一件产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方式進口,依照货品征收率足额征缴进口关税和進口阶段所得税、消费税,成交额算入本年度买卖总金额,但本年度买卖总金额超出本年度买卖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方法。

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境物品关税,是对进境物品进口关税和進口阶段中国海关代扣税的合拼。这并不是是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政策,因跨境电子商务操作实务中经常出现以行邮方法解决跨境电商产品,在这里一并详细介绍。

行邮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为带上物品进境的入关工作人员、进境寄送物品的收货人及其以其它方法進口物品的收货人,缴税扣缴义务人可以自主申请办理缴税办理手续,还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申请办理缴税办理手续。

中国海关应当《进境物品关税税率表》及中国海关总署拟定的《我国进境物品分类表》、《我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开展分类、明确完税价格和确定税率,关税税款=完税价格×关税征收率。具体选购价钱是《完税价格表》注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者《完税价格表》注明完税价格的1/2及下面的物品,进境物品每个人应向中国海关给予销货方依规出具的真正买卖的买东西税票或收条,并担负有关义务。

2019年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降调对本人带上进境的行李箱和寄送物品征缴的行邮税征收率,对食品类、药物等的征收率由15%降调为13%,并将税收分类1“药物”的注解改动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缴進口阶段所得税的进口药品(现阶段包含抗癌新药和罕见病药) ”,依照货品征收率缴税;对纺织产品、家用电器等由25%降至20%,对第三档珍贵物品征收率维持50%不会改变。

行邮税的免税政策和适用现行政策依照本人邮递进境和进境带上开展区别。依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本人邮递进境物品,入伍关税税款在RMB50元(含50元)下列的,中国海关给予免税。本人寄自或寄到港、澳、台地域的物品,每一次限值为800元RMB;寄自或寄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一次限值为1000元RMB。本人邮递入出境物品超过要求限值的,应申请办理退运办理手续或是依照货品要求申请办理过关办理手续。但邮寄包裹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缺少的,虽超过要求限值,经中国海关审批确属本人使用的,可以依照本人物品要求申请办理过关办理手续。

依据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进境住户游客带上在海外获得的本人自购进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RMB之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游客带上拟留到中国境内的本人自购进境物品,总价值在2000元RMB之内(含2000元)的,中国海关给予免税政策海关放行,单一种类限自购、有效总数,但烟草公司产品、乙醇成品及其国家规定需要收税的20种产品等另按相关要求申请办理。进境住户游客带上超过5000元RMB的本人自购进境物品,经中国海关审批确属私用的;进境非居民游客带上拟留到中国境内的本人自购进境物品,超过RMB2000元的,中国海关仅对超过一部分的本人自购进境物品缴税,对不可缺少的散件物品,全额的缴税。

进境游客持入出境有效身份证件和乘坐公共性运送代步工具的凭据,未乘坐公共性运送代步工具的进境游客持入出境有效身份证件在港口进境免税店购物,在保持住户游客进境物品5000元RMB免税政策额度不会改变基本上,容许其在港口进境免税商店提升一定数目的免税购物额,连着海外免税购物额累计不超过8000元RMB。

2020年8月5日,国家财政部、中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协同公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之日起,进境游客带上20种产品范畴内的物品进境,还可以在规范的限值内给予免税政策了。

因为行邮税是中国海关对于本人入出境物品执行的管控现行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在选用这种形式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违反规定风险性给予充足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