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一文看全税改新政及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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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跨境进口电商政策频出,不少公告通知甚至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悄然登场,有鉴于此,跨境菌决定把最近一个多月来,有关进口税改的政策梳理一遍,方便大家参阅。
目前有关于进口税改的政策发布主要来自两个部委,一是财政部,二是海关总署。那么就有同学会发问了,进口税改不是海关的事吗,怎么财政部也出来插上一腿?其实,海关作为执法机构,他的最主要功能还是具体政策的执行,不少人总是说最近海关缺钱又出来抓人征税,其实这也是误解。海关罚没款项其实最终都是进入国库,和海关一点关系也没有。而财政部才是最终的BOSS,他主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这么说你懂了吧。
那跨境菌带你从财政部开始了解进口税改吧。
3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关税〔2016〕18号文。通知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1、按照货物的要求进行征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明确征税主体对象并且可以带缴(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3、确定征税价格依据,也即完税价格的定义(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4、确定跨境电商范围(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内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5、如果是没办法提供三单对接走直邮形式,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收行邮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6、将个人单次和个人年度限额进行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7、明确纳税比例(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8、建立退货退税制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9、明确购买人身份信息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10、建立正面清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11、税改将由4月8日起执行。
同一时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也在财政部官网上发布了《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将原本四个档位的10%、20%、30%及50%调整为15%、30%、60%。
4月7日晚8时许,财政部贴出了由十一个部委共同拟定的《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俗称“正面清单”。正面清单中又有啥亮点呢?
1、划定可以进口的货物的范围共1142个品类;
2、在清单内商品免于许可证管理,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通关单:直购进口免;保税备货模式一线进区提供,二线出区免于检核。
在4月15日同样是夜间,财政部联合了十三个部委发布了正面清单的“补充清单”,也即《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1、新增了151个品类允许做跨境电商,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新增水果、海鲜、保健品、乳制品、谷物(限购)等日常食品、用品;
2、许多种类只限报税备货模式可操作。
同一时间发布的还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对有关商品备注进行了详细说明 。
1、保健食品要注册(自2016年7月1日起,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注册(对在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注册,将于2016年7月1日施行);
3、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4、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依法法规申报注册或备案。
另外,海关总署办公厅下发《关于执行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包括个人年度购买限额,以及4月8日前已进入保税区商品的处理问题,均作出说明。
1、有关个人年度购买限额起算时间问题。税收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个人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为便于操作,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其中2016年自4月8号算起。
2、有关于已入区进口商品处理问题。对4月8日(含4月8日)前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不论是否属于正面清单范围,均允许电商企业免于补领许可证和通关单,直至售完。具体销售对象年度销售限额 税收征管和海关监管等按照税收新政和总署发的公告执行。
3、有关已在运输途中的进口商品处理问题。对4月8日(含4月8日)前虽未入区但已经从境外启运尚在运输途中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海关验核相关合同签订日期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启运日期后,允许相关商品入区,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原则处理。
那么来自海关方面又有哪些动态呢?
3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6年第19号文(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1、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指境内收寄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和低值货物类(指不包括运、保、杂费等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下的非涉及许可证件管制货物)进出境快件报关。
2、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文件类快件报关单、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月6日,海关方面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也即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针对行邮税归类、税率进行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原则不变。(行邮税15%、30%、60%三档,60%档涵盖消费税商品,其中化妆品60%,洗护用品30%,比较容易混淆,需要区别对待)
同一时间,海关方面还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文,也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在4月8日新政施行当日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文。
1、明确通关监管内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2、明确申报流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明确征税办法(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