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国际商标撤销条件
问答,国际商标撤销标准具体内容
我们可以向商标局明确提出商标logo三年未应用撤销,假如该国际性注册商标没法给予合理的应用直接证据,就可以对它开展撤销。
问答,国际商标撤销标准文章正文
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明文规定:“按照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要求申请办理撤销国际性注册商标,理应自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的驳回申诉时限期满之日起满3年之后向商标局提交申请,驳回申诉限期届满时仍处于商标驳回复审或质疑有关程序流程的,理应自商标局或是商标logo审查联合会做出的准许申请注册决策起效之日起满3年之后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也就是我们可以向商标局明确提出商标logo三年未应用撤销,假如该国际性注册商标没法给予合理的应用直接证据,就可以对它开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