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奥地利红牛商标被宣告无效
【案例分析】德国红牛商标被宣告无效具体内容
【案例分析】德国红牛商标被宣告无效文章正文
前不久,德国知名功能饮料知名品牌红牛(Red Bull)在其蓝/银白色组合商标的判决中输了官司。2019年7月,欧盟国家法院(CJEU)表明适用欧盟国家一般法院(EU General Court)2017年的裁定,即红牛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足“清楚和精确”,因而没法做为商标应用。 德国红牛曾在欧盟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过2个颜色商标。第1个欧盟国家商标在32类申请注册,包含的产品为功能饮料。
该颜色商标申请办理保障的颜色组合为深蓝色(劳尔色卡号色5002)和银白色(劳尔色卡号色9006),二种颜色的配搭占比“约为50%:50%”。 其第2个欧盟国家商标在同一类申请注册,颜色组合为深蓝色(潘通色卡号色2747C)和银白色(潘通色卡号色877C),且“二种颜色将以相同的占比并排表明”。
2011年,芬兰企业Optimum Mark以对颜色组合的叙述不精确为原因向EUIPO提交申请,要求其宣布红牛的2个颜色商标失效。2013年,EUIPO宣布红牛2个颜色商标失效。自此,红牛向欧盟国家一般法院提到起诉。而欧盟国家一般法院仍然裁定该等商标失效。 欧盟国家一般法院裁定的重要依据是,德国红牛沒有非常清楚并精确地主要表现该颜色组合。红牛在申请办理第1个欧盟国家商标时将颜色占比叙述为“约为50%:50%”。
欧盟国家一般法院觉得“约为”一词突显了该颜色组合欠缺精确性,这将容许异议中的颜色开展不一样的配备。 红牛在申请办理第2个欧盟国家商标时,其叙述为“2个颜色将以相同的占比并排表明。”欧盟国家一般法院强调,“并排”能够出现不一样的方式,以同样的占比造成差异的图片或合理布局。因而,法院觉得第2个商标申请办理中的叙述依然不足精确。
从过去审批的颜色商标实例看来,申请办理颜色组合商标具备的显著性差异,一般必须根据长期性应用可以得到明显特点。换句话说,有关媒体已逐渐认可一些产品和/或服务项目的商标源于某一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颜色(组合)商标审批相对性严苛,颜色(组合)务必以清楚和准确的方法主要表现出去。而申请者一般可根据将颜色编码和/或颜色样版做为商标叙述的一部分以达到该规定。(实例来源于:我国维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