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最惠国待遇原则
问答,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核心内容
问答,最惠国待遇原则正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之间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合同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的贸易折扣和特许权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关贸总协定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对规范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的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关税及相关费用。根据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关税和费用。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任何形式的进出口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更关税或出口税;②任何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相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果政府向进出口国际支付一些税费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在征收关税时,需要评估进口商品的价值,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应在所有成员之间平等实施相同的待遇标准。
(4)所有与进出口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如果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这一要求必须是所有成员的平等要求。
(5)征收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如销售税、当地政府征收的相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内销售、采购、提供、运输和分销的法律、规章和要求。如进口产品质量证书要求、进口产品移动、运输、储存或零售渠道要求、产品特殊包装和使用限制等。
简而言之,1994年关闭贸易协定货物贸易最有利待遇原则意味着成员同意提供最有利待遇,成员之间的贸易,加强经济交流和合作坚持非歧视原则,在所有涉及货物贸易的问题上不给予成员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