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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日本商标申请的授权进度?

2021-11-15 21:15:27 其他跨境

怎样加速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的受权进展?具体内容

近年来,伴随着日本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提升,日本许可厅的商标logo审查期内展现增长的趋势。

如何加快日本商标申请的授权进度?

怎样加速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的受权进展?文章正文

近年来,伴随着日本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提升,日本许可厅的商标logo审查期内展现增长的趋势。

2017年均值FA(从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到接到第一次审查建议通知单)6.3个月,

2017年均值TP(从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到审查完毕的期内)7.7个月。

在案例中,申请人必须多长时间能接到审查建议通知单和审查决策,会依案例状况而不一样。做为2018年的日本许可厅总体目标,均值FA(从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到接到第一次审查建议通知单)为7~9个月,均值TP(从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到审查完毕的期内)是8 ~10个月。

怎样加速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的受权过程?

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的受权程序的加速有“First Truck审查”和“初期审查”二种方法。初期审查规定的三种状况中,正常情况下均规定在日本针对该品牌已应用或开展了相当程度的应用提前准备,我国申请人更非常容易达到的是“FirstTruck审查”的规定。

✦1,争得可用“FirstTruck审查”规章制度

针对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本许可厅逐渐可用“FirstTruck审查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概述是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所指定的全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项目”均为“相近商品/服务项目审查规范等中记述的商品/服务项目”时,可用“First Truck审查”,在该审查方法下日本许可厅的审查会比一般申请办理快2个月上下。

“FirstTruck审查”的可用不用申请人独特谈及,不用申请费。日本许可厅觉得达到以上标准的案子全自动可用。

这里常说的“相近商品/服务项目审查规范等中记述的商品/服务项目”,实际指日本的《相近商品/服务项目审查规范》,《商标法实行规则(别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中记述的商品/服务项目。实际什么商品/服务项目名合乎“FirstTruck审查”的规定,大家会在案例中实际为您提拱资询。

✦2,争得可用“初期审查”规章制度

日本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被许可厅分辨为可用“初期审查”,将巨大水平的加速商标logo的受权过程。2017年可用初期审查案子的均值FA(从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到接到第一次审查建议通知单)是1.8个月,做为2018年的日本许可厅总体目标,从明确提出初期审查要求到接到第一次审查建议通知单的均值期内为3个月以内。初期审查要求不造成申请费,但会造成附加代理商花费(花费敬请信件资询)。

要求日本许可厅运行初期审查,必须向日本商标局提交“与初期审查有关的情况说明”。即便是早已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案子,还可以在申请办理日后提交初期审查要求。

初期审查的可用要素比较严苛。分成三种状况,达到其一就可以。

目标状况(1)申请商标达到“应用有关”,而且,其受权具备应急性的案子。

上原文中“应用有关”的概念为“申请人(或被受权批准人)已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或已在相当程度上开展了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的提前准备”。

说白了“其受权具备应急性”,指达到以下五种状况之一;

1)第三人已经私自应用该申请商标,或已在相当程度上开展了应用该申请商标的提前准备

2)针对该申请商标的应用申请人遭受别人的警示

3)有第三人明确提出期待获得申请商标的应用批准

4)针对该商标logo申请人向日本之外的商标局或政府部门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5)申请人递交根据申请商标的费城国际性注册商标申请办理

必须注意的是,此状况中的“应用有关”,一般被了解为是限制于在日本的应用和操作提前准备,即 “申请人(或被授权许可应用人)已在日本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或已在日本在相当程度上开展了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的提前准备”。

目标状况(2)申请人(或被受权批准人)仅指定了“已在应用该品牌的商品/服务项目,或在相当程度上开展了应用提前准备的商品/服务项目。

必须注意的是,此状况中的“应用有关”,一般被了解为是限制于在日本的应用和操作提前准备,即申请人(或被受权批准人)仅指定了“已在日本在应用该品牌的商品/服务项目,或在日本在相当程度上开展了应用提前准备的商品/服务项目。”

针对此状况下针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服务项目名,容许根据更正办理手续将其开展删掉。

目标状况(3)达到“应用有关”,而且,申请办理指定的全部商品/服务项目名字均为《相近商品/服务项目审查规范》等中的商品/服务项目名字。

上原文中“应用有关”的概念为“申请人(或被受权批准人)已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或已在相当程度上开展了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的提前准备”。

这里常说的“相近商品/服务项目审查规范等中记述的商品/服务项目”,实际指日本的《相近商品/服务项目审查规范》,《商标法实行规则(别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中记述的商品/服务项目(这里与First Truck规章制度规定同样)。

必须注意的是,此状况中的“应用有关”,一般被了解为是限制于在日本的应用和操作提前准备,即“申请人(或被授权许可应用人)已在日本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或已在日本在相当程度上开展了在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提供商应用该申请商标的提前准备”。

针对此状况下针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服务项目名,容许根据更正办理手续将其开展删掉。

此外,根据马德里商标方式指定日本开展国土拓宽的商标注册申请,不适合初期审查规章制度。最终,新种类商标logo(动态性商标logo/全息投影商标logo/仅由色调组成的商标logo/响声商标logo/部位商标logo)不适合初期审查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