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外汇局发布《政策问答》 指导认定小微跨境电商20万美元的标准
政策方面,外汇局发布了《政策问答》 指导认定小微跨境电商20万美元的标准核心内容
政策方面,外汇局发布了《政策问答》 指导认定小微跨境电商20万美元标准正文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具体的政策问答,回答了五个市场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外汇管理局还指导银行等机构如何明确小微跨境电子商务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要求。
《政策问答》内容如下:
问题1:如何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区、上海、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区域和业务范围。与早期试点方法相同,扩大试点政策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试点计划,并公布试点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按照规定向外汇局备案,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2:《通知》第五条中国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汇款或汇款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发行<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通知(汇发〔2019〕13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以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清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3:《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在线办理,具体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2〕38数字,以下简称38),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期限仍按照38号文件执行。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自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期付款信息。
问题四: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开立核查账户后,A离岸转手交易和退汇收入等企业B/C商品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核实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独立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实账户。本文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分类结果A离岸转手交易和退汇收入等企业B/C商品贸易收入。银行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调查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问题5: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在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时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按照《通知》第十条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时,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