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认证,申请海关AEO认证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好处
AEO申请海关认证AEO认证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好处核心内容
AEO申请海关认证AEO正文认证了企业的实际效益
认证经营者(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该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措施,分担守法和安全责任,确保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从某种意义上说,AEO海关是企业VIP。
海关AEO认证制度实施至今已有6年,在企业申请认证的过程中,听到企业最多的问题是AEO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实际好处?
一、AEO相互认可的便利措施
AEO互认是指建立起来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给予相互认可和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目前,我国只有高级认证企业才能享受AEO相互认可国家或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通关便利措施有哪些?
通关便利措施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海关协商,在签订的互认协议/安排中明确。因此,不同国家(地区)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略有差异。但一般来说,通常有以下类别:
货物优先通关
检验率低
联络员协调机制
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我怎么知道我的贸易伙伴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与中国一起实施AEO互认呢?
目前,中国海关已与14个经济体的41个国家或地区海关实现AEO海峡两岸海关也于2016年10月实施 AEO互认试点。详见下图,注意实施时间哦!
28个欧盟成员国
除上述国家(地区)外,中国海关正在加快与俄罗斯、泰国、马来西亚等13个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墨西哥、巴西、智利等主要贸易国家的推广AEO互认合作。因此,对于高级认证企业来说,受益范围是可预见的扩大。
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2016年10月,40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可靠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可享受49项联合激励措施。
乍一看,这些激励措施确实比较分散,但总结企业有四种实用措施:
1、绿色通道及优先措施
2.减少抽查措施
3.简化手续措施
4、重要参考类措施
以下海关兄弟将逐一解释企业在各种措施中的高应用率。
1、绿色通道及优先措施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原国家发改委):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捷服务。
(2)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信贷贷款等业务提供绿色渠道。免担保贷款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优先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绿色渠道或者专人协助办理涉税事宜。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企业,享受以下管理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实申报信息完整无误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在国家发布的出口退税计划中,可以优先考虑这些企业。(3)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为此类企业提供绿色税务渠道(特殊服务区),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证、动产抵押登记,实行绿色渠道,及时优先受理。合同纠纷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提供绿色渠道。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
☑ 等等
2.减少抽查措施
☑审计署(原国家发改委):在重大项目检查中,抽查比例可适当降低。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免检或降低抽检比例。
☑ 国家税务总局:除专项、专项检查外,可免除税务检查。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频率不举报就适当降低。
☑ 等等
3.简化手续措施
☑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安全局、国家食品和物质储备局(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投标人确实需要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程序。
☑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增值税发票3个月,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数量时立即办理。按需领取普通发票。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 等等
4、重要参考措施
☑ 国家粮食物质储备局(原国家发改委):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可以与获得配额的难度或数量挂钩,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
☑ 财政部: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标评价指标,根据财务状况指标给予适当分数,或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额外分数。
☑ 相关部门:作为各部门在行业和领域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励和表彰的重要参考,优先奖励和表彰。
☑ 等等
三、海关便利管理措施
海关便利管理措施的依据主要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和2018年海关总署公告第178号。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的海关便利管理措施如下:
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1.一般信用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率低于50%;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税总额或金额;
4.一般信用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低于5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出口货物原产地平均抽查比例低于一般信贷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
6.优先办理海关登记、备案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登记、备案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还可以接受或接受企业的自主声明,免于现场验证或审;
7.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此外,高级认证企业也适用于以下管理措施:
1.一般信用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率低于20%;
2.可向海关申请免保;
3.减少企业检查核查频率;
4.出口货物到海关监管区前可向海关申报;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AEO相互认可国家或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详见上文)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详见上文)
8.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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