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贸圈,速看!关于所有外贸人新政,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外贸圈,快看!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外贸人员新政!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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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可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103号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未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模式创新,配合实施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便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因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2.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旨在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方便的经营方式。
(一)核定征收范围
跨境电商企业为配合实施无票免税政策,是指符合财税的企业〔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二)批准收集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商业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商业形式。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和税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无法取得采购发票的实际情况〔2018〕10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准确计算收入,为了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经营,综合试验区批准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批准应税所得率统一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较小。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综合试验区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应税所得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放)〔2008〕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批发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执行4%。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批准、征收和评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时申报纳税。
(5)优惠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综合试验区批准,主要可享受以下两种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上述规定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有关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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