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极客easylink,外贸提单丢失怎么办?如何解决和处理?
易极客easylink,如何处理外贸提单丢失?核心内容
易极客easylink,如何处理外贸提单丢失?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接收或装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证据。因为货物只能通过提单提取,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FOB、CFR提单具有重要意义,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象征。
然而,由于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也是可转让的文件,一旦提单丢失,对外贸业务的发展影响很大,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算外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这种损失最近发生在外贸公司。
那么提单丢失后该怎么办呢?
一般提单丢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出口商的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文件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出口商和进口商应分别对第一和第五种情况负责;
开证行或议付行应对第二、第四种情况负责;
问题是,损失往往发生在第三种情况下。根据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只承担非常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和FOB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承担自己的费用,并毫不拖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文件。据此推断,文件丢失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要求收货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并要求银行提供担保。
提单在不同情况下丢失,各方面面的责任也不同,但这是以后词。提单丢失后,应首先解决以下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可能性。
1.及时通知相关船舶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公司及其货运代理人有义务谨慎处理。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持有人持有的原始提单即放行,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承运人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取单项下的货物,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宣传通知。一是可以保证提单项下的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留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接受宣传通知,在此期间转让票据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宣传通知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在通知期满(一般为60天)后,法院可以申请除权判决。
3.一般来说,文件丢失不应影响港口压力,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不能拒绝卸货;承运人也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他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邮政快递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目前,保险公司似乎没有开展这项保险。
5.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银行就不会有风险。如果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检查,因为实践中有很多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6.如果托运人结汇后提单丢失,货物所有权已转让给善意提单持有人,一般无需重新发放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给善意提单持有人。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可以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书面保证后,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下:如果卸货港代理人收到收货人因提单丢失而无法凭证提单提货的请求,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原件/副本、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包装单等文件,以检查提货人是否为收货人。同时,卸货港代理人应要求收货人提供一流银行出具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担保。同时,卸货港代理人应要求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并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书面担保。
在无记名提单下:具体做法参照指示提单。收货人交回全套原始提单后,可以将保函退还给收货人。收货人不能交回全套原始提单的,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收货人提出退货要求的,卸货港代理人应当依照所在国法律保留最低期限。国内港口建议保留6年。提单丢失后,应立即联系船舶公司控制货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减少损失,也不会损害收货人和发货人的权益。
装运文件在快递中丢失,往往导致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用原提单提货。实际上,收货人通常用副本提单提货;或承运人签署一套新提单供应商提货结算,或出口人授权承运人放电;但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要求货方提供可靠的保险;
目前,船舶公司经常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银行共同提供一年、三年和六年的担保。银行一般要求出口商支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力三到六年,这将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压力;如果第三方善意获得提单,出口商将面临货币和货物的结果。
以下快递公司因提单丢失被判赔偿316万元!
事件经过
国华公司(货主)于2009年12月跟随希腊VA公司(收货人)订立的销售合同向希腊发货。
2010年1月,国华委托即墨工行向希腊办理VA公司托收货款,国华公司按照统一托收规则指定托收业务,托收金额为:381888.51美元还包括托收所附的文件
2010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填写货运单并封存文件后,敦豪山东公司负责发送托收项目下的一份文件,包括海运提单。货运单中规定的收件人和收件地址均为国华公司上述规定的名称和地址,货运单中的交货详细说明栏填写为文件。
2010年1月1日,工行青岛分行与敦豪山东公司签订了《中外运一敦豪运输服务合同》和《中外运一敦豪运输服务合同》DHL在运输条款和条件中确定了相应的条款。即墨工业支付快递费148.48元。
发生事故
根据敦豪山东公司提供的查询记录,该快递于2010年2月2日抵达希腊雅典。同日,敦豪公司转交第三方,无法获得签收结果。
2月3日,快递已发送并签收。
中外运输于2010年4月1日-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工行青岛分行书面反馈快递,内容如下:2010年1月29日,快递交给中外运敦豪承运,由中国发往希腊,
希腊敦豪(DHL)实际收件人反馈快件MR.GREMOTSIS希腊敦豪在得到客户要求后,打电话给希腊敦豪要求更改送货地址DHL根据客户要求,快递代理于2月3日将快递送到新地址,通过希腊当地调查了解,实际收件人MR.GREMOTSIS提供的新地址为商店地址(商店名称为:TheWorldofCarpet&Moquette),送货代理将快递直接送到这家店,但这家店已经倒闭,签收人不知去哪里,快递无法取回。
2010年底,国华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墨工业被告和敦豪山东公司。
据此,即墨工行向国华公司赔偿260749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即墨工行与国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即墨工行实际向国华公司支付人民币3153708.63元。
一审裁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上述合同,敦豪山东公司在本案中承运的快递应送达快递货运单表面规定的地址。据悉,敦豪山东公司希腊代理商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其地址变更不构成违约。
敦豪山东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希腊的代理商在接到电话后采取了合理和谨慎的措施进行验证MR.GREMOTSIS身份。同时,希腊代理商在实际送货地址送货时,未核实地址与快递实际签收人与快递货运单中规定的收件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授权关系。
送货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即使快递行业确实存在这种送货惯例,这种惯例也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因为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合理、谨慎、善意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可能给发件人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敦豪山东公司在快递过程中的错误投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向即墨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个重点问题,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即墨工业银行委托代理青岛分行交付快递到快递错误投资期间未告知山东快递的性质,被告山东公司没有义务审查快递文件的内容、价值,实际上,山东公司没有机会了解文件的内容、价值,货运单只表达为文件。
如果银行认为交付的文件或货物的价值非常高或非常重要,它应该有机会向快递承运人发出善意的通知或提示。即墨工行及其受托人工行青岛分行未能履行通知义务,这是即墨工行在履行运输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过错。
根据本案运输服务合同,本案运输服务是指敦豪山东公司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快递服务。因此,快递的交付过程也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快递错误投资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金额也应按照合同处理。
一审判决:DHL
1.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即墨支行偿还快递运费148.48元。
2.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即墨分行赔偿100美元。
二审裁判:DHL赔偿316万货款!
墨水工业银行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作为专业快递企业,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快递行业行为准则,快递按照地址安全,及时送达收件人,但被上诉人违反快递行业基本准则和合同,直接向收货人提述文件,导致收货人提货,给发货人造成全部货款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和《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错误投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不享有豁免和限制责任的权利。2009年1月,DHL威海分行因错投中国银行威海分行托收的文件,最终赔偿了世荣公司的全部货款损失。
不按约定做最多构成违约,而不一定是故意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上诉人在交付快递时没有检查收件人的身份,但这种过失显然不构成故意。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不仅未能披露发送的文件的价值,而且没有保险或保险行为,因此被上诉人不可能预测上诉人要求的损失金额。因此,原判决完全正确地确定上诉人的索赔金额明显超过被上诉人的合理预见。
山东高院二审认为:
敦豪山东公司表示,希腊敦豪公司是基于一个MR.GREMOTSIS电话通知要求变更快递地址,但未提供通话和通话内容的相关证据。
希腊敦豪公司正在向收货人希腊VA公司交付快递时,不仅知道快递中各种文件的内容和价值,还能预见希腊以外的非代收行VA公司交付提单和银行托收凭证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敦豪山东公司在快递过程中,快递物品、价值违反常识,敦豪山东公司因快递违约不能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失,引用最高限制责任,责令上诉人承担限制赔偿责任,应予以纠正。
山东高院二审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第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第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为:被上诉人中外运输-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即墨支行人民币3164027.6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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